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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终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陈帅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终字第1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军,男。委托代理人卢振国,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帅萍,女。委托代理人顾鹏,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刘志军与被上诉人陈帅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刘志军未按照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志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刘志军预交的2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宋东飞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