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帅强与郭运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高帅强。被执行人郭运发。申请执行人高帅强与被执行人郭运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郭运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帅强各项损失共计8540.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运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巩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希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