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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5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555号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证69122184-8。法定代表人孟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明轶,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波,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海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海波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用290元,由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XX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