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滁刑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范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300号罪犯范勇,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明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罪犯范勇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范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勇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在劳动改造中,能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改造中共获得一次表扬和一次记功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隋鸿达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