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洪强与丁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强,丁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254号原告:徐洪强,农民。被告:丁卫国,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强与被告丁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洪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洪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莹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柴燕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