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丕祥、张卫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社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超,该社资产管理部科员。被告:李丕祥,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卫卫,女,汉族,1987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丕祥、张卫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381元,(诉讼费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昕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