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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龚林军与杨东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林军,杨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129号申请人:龚林军,男,1973年9月2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杨东风,男,1964年3月2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龚林军因与被申请人杨东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东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的622848047083151XXXX账户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王翠英自愿以其号牌号码为渝HJXX**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为:东风雪铁龙牌DC7168DB)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东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的622848047083151XXXX账户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王翠英号牌号码为渝HJXX**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为:东风雪铁龙牌DC7168DB)的所有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龚林军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逢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