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某、杨某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王某甲,盛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学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强,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被告人盛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5)第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杨某、王某甲、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巴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杨某、王某甲、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19时40分,被告人王某甲与郭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甲纠集仇虎虎(另案处理)、何某、杨某、史玉林(另案处理)、问家福(另案处理)、盛某等人与郭某等人在临河区第一中学附近经纬广场斗殴,致郭某、阿喜某、李某乙、武某乙、武某甲受伤。经鉴定,武某乙、武某甲、郭某的伤害程度为轻微伤;阿喜某的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乙的伤害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何某、仇虎虎、王某甲、杨某共赔偿被害人现金4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杨某、王某甲、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杨某、王某甲、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与郭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甲纠集仇虎虎(另案处理)、何某、杨某、李琦(在逃),李琦纠集史玉林(另案处理)、问家福(另案处理)、盛某与郭某等人在临河区第一中学附近经纬广场斗殴,致郭某、阿喜某、李某乙、武某乙、武某甲受伤。经鉴定,武某乙、武某甲、郭某的伤害程度为轻微伤;阿喜某的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乙的伤害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何某、仇虎虎、王某甲、杨某赔偿被害人郭某5000元、阿喜某10000元、李某乙25000元。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主持调解,何某、杨某、王某甲、盛某、仇虎虎、史玉林赔偿李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包含已付的2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四被告人羁押情况的法律文书,证实四被告人被羁押情况。2.张锐的报案及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23日19时40分许,其在临一中对面吃完饭准备回教室,路过经纬广场时看到其同学郭某和另外几个同学正在被一群陌生人殴打,其准备上去拉架,但看到对方的人拿着刀子,其一边朝教室跑一边打电话报警,之后其在教室待了一会儿又去了广场,那群打架的陌生人和班里的其他人均不在了,武某甲捂着伤口,其将武某甲扶起打车去了中心医院。其不知道班里同学谁参与了打架,但是有五个人受了伤,分别是武某甲、郭某、阿喜某、李某乙、武某乙,阿喜某肋下被捅了一刀,武某乙脸部左腮和左大臂有伤,武某甲腰上受了伤。3.被害人武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19时许,其听到班里同学说有人要打郭某,便到校门口育才超市找到同学谷某、姬某闲聊。19时50分许,其看到马路对面经纬广场上郭某、阿喜某、李某乙、武某乙等几人与一些不认识的男子打了起来,便立刻跑了过去,在往过走的过程中其看到对方又过来十几个人一起继续打其的同学,武某乙身上全是血,姬某过去把武某乙扶着去了医院。一个同学被对方一个又高又胖的人按在地上打,其过去把那个人推开,转身去扶这个同学,突然感觉左侧后腰上被捅了一刀,其回头一看,捅其的是一个小个子,其调头往外跑,正好看到赶过来的同学胡某,胡某扶着其去了金都华庭一个叫“风的季节”的冷饮店躲避,之后胡某又喊了另两个同学周苁威、王某乙将其送到了医院。其后来在医院听说是因为郭某与外面社会上的人抢对象约架引起的打架,其并没有参与打架,只是看到同学被对方打就过去拉架被捅。其同学李某乙胸口被捅了一刀,武某乙脸上与胳膊上各受了一处伤,阿喜某也被捅了一刀,郭某头上与肚子上挨了两刀。这些同学有的是被郭某叫过去的,有的是后来听说过去的。4.被害人武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19时40分左右,其与阿喜某、李某乙吃完饭往临河一中走,路过对面广场时看见广场上七、八个同学和另一伙其不认识的人在打架,其三人一同上去拉架,刚过去其就感觉脖子往出流血,于是立刻往学校附近的妇幼保健医院跑,当时阿喜某、李某乙看其往出跑也跟着跑,在去医院的路上其三人看见姬某、谷某正往学校方向走,其对他俩说被人捅了,让他俩陪着去医院,于是其与阿喜某、李某乙、姬某、谷某就一起去了妇幼保健院,到了医院门口阿喜某说李某乙晕倒了,他自己也被人捅伤了。其没有看见谁将其捅伤的,其发现流血后回头看见有人手里拿着十公分左右的小刀,其不知道双方因为什么事情打架。5.被害人阿喜某的陈述,证实其和李某乙、武某乙吃过饭后,走到一中大门西侧碰到其班同学郭某、王某乙、李某甲、周某乙、武某甲等人,其听到郭某正在骂电话里的人,其问李某甲干什么了,李某甲说不知道,其又问周某乙,周某乙也没说是什么事儿,其三人就和他们一起站着,看看是什么事儿。后郭某接了一个电话,便直接朝经纬广场走去,其他人也跟着去了经纬广场,走到广场中央,其看见对面走过来几个人,一见面郭某就和他们打开了,其在原地闪躲着,突然感觉后背被打了一下特别疼,其掉头没看到打其的人,但看到武某甲正和一个胖子推打着,其掉头从旁边一群跳广场舞的老年人中间穿过跑回学校,其靠着柱子坐在地下,感觉衣服凉,一低头发现衣服上全是血,其意识到自己被捅了,就打车去了妇幼保健医院,看到谷某扶着李某乙在地上坐着,其才知道李某乙也被捅了。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9时50分许,其和武某乙、阿喜某从麦香居吃完饭,在校门口看见班里的王某乙、周苡葳、张智昊、胡某、李某甲、郭某、隔壁17班的胡亮还有其他同学在那儿站着,武某乙问王某乙要干什么,王某乙没说,其三人就和他们站在一起闲聊,这时郭某接了一个电话便开始朝经纬广场走去,其和其他同学一起跟着郭某往经纬广场走,走到广场中央,看见对面过来几个人,郭某就与对方打开了,其在后面站着没有动手,这时有人一拳将其眼镜打飞,其捡眼镜时看见郭某被对方一个人打倒在地,其冲上去把打郭某的人往后推了一把,这时其感到后背很麻,扭头看见一个人拿着什么东西站在背后,其听到武某乙对姬某和谷某喊流血了,其才反应过来其被人捅了,姬某和谷某扶着武某乙去了医院,其也跟着去了医院。7.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下午,王强在QQ里对其说王强与郭某在QQ上骂架了,郭某让王强到临一中找他,其劝王强不要去。当天晚上7点多,郭某给其打电话说:“王强在哪儿了,让他蹭蹭过来,我在临一中这儿等他,我们这儿人多,把他们闪下,以后他也得让打。”当天晚上九点左右,郭某给其打电话问王强在哪里,并说王强把人打了,快要出人命。8.证人姬某、谷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19时15分,其二人一起去学校门口吃饭,饭后准备回教室,看到马路对面武某乙和几个男生站着,有一伙人朝着他们走了过去,二人看到周围一片人,估计是发生什么事儿了,便也往过走,刚过马路就看到那边一片人已经打开架了,武某乙捂着脖子朝其二人跑过来并对谷某说他脖子流血了,快送他去医院,其二人立刻搀着武某乙朝妇幼保健院跑去,不知道什么时候李某乙在后面跟着,跑到一半时,李某乙说他跑不动了,后才知道他被捅了两刀。其二人没有参与打架,也不知道打架的原因。9.证人王某乙、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19时许,二人去吃烧烤,听到经纬广场传来各种骂人的话,好像有人在打架,二人看到武某甲被一个带着黑口罩的男子用刀捅倒在地,并且那个男子朝其二人方向过来,其二人朝西面跳广场舞的人群方向跑了。之后碰到同学胡某、张锐,他俩说武某甲被人捅了,让赶快过去救他。四人回到打架的地方,打架的人都散了,武某甲站在广场东南角一家商店门口,腰上有一个伤口,其四人带他去了中心医院。后听说武某乙左脸和左大臂受伤,武某甲腰胯部受伤,阿喜某腹部右侧受伤,李某乙肺部受伤,郭某头顶右侧有伤。其二人不知道有没有人在班里纠集人打架。10.证人刘某、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19时50分,其二人在临河一中校门口吃小吃,听到经纬广场传来一阵喧哗,二人看到郭某和另外几个同学正在被一群人追着朝学校方向跑,其二人便一起过去将郭某挡在身后,领到附近一家臭豆腐店里躲避,二人看到郭某头上受伤了,就带着郭某去了临河医院。其二人没有参与打架,不清楚他们打架的原因,也不知道班里有谁参与了打架。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下午上课时,其听到郭某喊其,其没有理他,到了晚上放学时,其碰到郭某正在打电话,打完电话后对其说一会儿有人要打他,其当时以为他在开玩笑就没理他吃饭去了。正在吃饭时,其听到经纬广场有人打架,其想起刚才郭某的话便赶快跑过去,看见郭某已经躺在地上,有个不认识的小个子男子正骑在他身上打他,其赶紧往开拉,接着其看见武某甲在拉一个后生的过程中被一个男子捅了一刀,便跑过去扶着武某甲去医院,路上碰到了周某甲和王某乙,四人送武某甲去了医院。其没有参与打架,也不知道郭某有没有喊班里的同学跟他打架。1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其与同学张智昊在校外吃烧烤,看见经纬广场中央一群人在打架,其二人步行去了广场中央,看见打架的人中有其的同学李某乙、武某甲、阿喜各图,之后听到有人说快跑,其二人便往校园里跑。其没有参与打架,去广场是为了看热闹。13.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下午2时许,其与盛某、孟伟超、孟家富、史玉林、毛蛋(岳文东)在临河区庆丰街兰桂坊酒吧喝酒,到了晚上7时左右,李琦过来找盛某,说有事儿想让盛某等几个人一起去处理一下,其当时喝多了也没有多想就跟李琦走了,李琦走在前面,走的很快,其和其他几个人在后边慢慢跟着。在步行来到金都华庭北门和经纬广场中间那条小油路的时候,其看见李琦他们一群人和另一群人正在厮打,李琦手里拿着刀,对其等几个人喊了一声,其几个人没有多想就冲了上去,盛某一边跑一边从裤兜里往出掏刀,李琦手里拿着一把匕首正在捅人,对方看见其几个人冲过去就全跑了,其几个人上前去追,但没有追到便离开了。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其与仇虎虎去李琦家玩,下午4点,王强过来对其三人说,一中有个外号叫小眼镜的联系他对象了,他与小眼镜骂架了,并约好当天下午见面,让其三人与他一起过去,很可能要打架。晚上6点左右,王强给其QQ发信息,让其到睿江网吧,其步走到了睿江网吧二楼,看见王强、仇虎虎、杨某在那儿上网,王强用其手机和小眼镜联系好,李琪、何某也过来了,王强对其几个人说去一中那儿,之后其、王强、仇虎虎、杨某、李琦在前面走,何某在后面跟着,走到经伟广场正中间,看见对面小眼镜和一个17岁左右,穿的不是校服而是社会上的一个男的向其几个人走过来,走到面前时,小眼镜对王强说:“你就是王强?”王强嗯了一声,小眼镜用右手按住王强的头把王强按的弯下了腰,李琦看见小眼镜打王强,就上去从小眼镜头上打了一拳,小眼镜那边突然冲出十几个人,把王强按在经纬广场花坛上拳打脚踢,何某和杨某看见他们打王强,就从人堆里冲进去,这时王强又叫的十几个人也冲了过来,其中有盛某、岳文东(外号毛蛋),盛某手里拿着折叠刀,岳文东跳起来打了对方的人头上一拳,当时比较混乱,小眼镜的人开始四散的跑,其几个人这边的人就开始追,其也跟着王强他们开始追,追到一中门口对面的马路边上其就停下了,后其、王强、仇虎虎、杨某、何某便回家了。其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叫其他人参与打架。15.同案犯郭某的供述,证实王强说其抢了他的对象,叫其在学校对面的经纬广场等他,其和王强还在电话中互相骂架,其猜王强是要打其,于是在班级里大声喊:“有人放学要过来找我了。”其喊的目的是想让班里的同学帮其打架。当时班里的男生就跟着其出来了,他们先去吃饭,吃完饭后陆续都与其一起在一中校门口等着,当时与其一起在校门口等的人有周某甲、王皓然、武某甲、李某乙、阿喜某、武某乙、李某甲、张锐、姬某、16班的贺玺、17班的胡亮等,其对这些同学说:“如果对方要过来动手打我,你们也就还手打对方,如果对方带家具、人多,看情况不对就跑。”等了一会儿,其给王强打电话,王强说到了经纬广场,其便往广场方向走,后面谁跟来了其不清楚,感觉后面有人跟着,当时和王强在一起的还有三个人,其跑过去问谁是王强,王强应了一声,其先用手推了他的胸部,并将他按倒在旁边花池台子上,开始打王强,打的过程中,王强那伙人里的一个挺壮实的人过来将其撞倒,其的眼镜被撞掉,对方四、五个人开始围着对其拳打脚踢,还有人用刀子捅其,其用手抱着头在地上躺着,之后打其的人又去追打和其一起去的那几个同学,其站起身后感觉头上疼痛有血流出,外套被划烂。事后其才知道武某乙、武某甲、阿喜某、李某乙也受伤了。16.同案犯仇虎虎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18时许,其与杨某在网吧上网,王强过来找其二人,说有人要打他,让其二人过去帮忙。于是三人骑着电动车去了经纬广场,过去之后,其看到对方有四、五个人,其中一个戴着眼镜的小个子走过来对王强说:“你就是王强?”王强说“是了”。对方就把王强绊倒,然后用脚踹王强,其和杨某过去拉王强,但没有抢过对方,对方把王强拉到旁边一处花池跟前,然后把王强的头往花池的水泥台子上磕,其和杨某就和对方打开了。一开始其这方打不过对方,打着打着,其这边又来了十几个人,一下子就把对方冲散了,其掏出一把刀,把对方一个人的左后腰捅了一刀,对方的人开始往学校里跑,其这方便离开了。事后其看到李琦拿着刀,刀上有血和羽绒服毛,杨某说他捅了一个人,好像是脖子或靠脸的什么部位,何某说他拿着刀追对方的人了。17.同案犯史玉林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下午2时许,其和盛某、问家福、史某、盛某的一个回民朋友在酒吧喝酒,李琦过来与盛某说他有点事,让盛某帮忙,盛某让其和其他几个人给李琦卖个面子一起去,其几个人就跟李琦来到经纬广场,路上李琦与其、盛某、问家福等人说是打架,来了广场后已经打开了,盛某说去装装样子,其几个人就开始往打架的这伙人跟前跑,其看到对方一个穿蓝衣服的后生掉头跑了,就开始追这个后生,其后面又跑来两个人把其按到在地,李琦手拿的一把刀跑过来把他们二人拉开,指着其说这是自己人,之后就散了。18.同案犯问家福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下午2时许,其和盛某、史玉林、史某、小张、孟伟超、盛某的几个不认识的朋友在临河区兰桂坊酒吧喝酒,李琦过来对盛某说他有点事,其们便跟上李琦来到经纬广场,到了广场后,双方已经打开架了,其看到李琦手里拿着一把匕首,对方的人看到匕首后就开始跑,其和史玉林一起追一个穿蓝衣服的男子,那个男子跑到临一中后,其几个人便散了。19.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中午一点多,其来到临河区双河镇先锋四社睿江网吧,之后王某甲、何某、张某、仇虎虎陆续都过来了,大约是晚上八点多王某甲说临一中有个学生骂他了,让其几个人和他去一趟临一中,然后其和王某甲、何某、张某、仇虎虎几个人来到临河区庆丰街酒吧,与十一、二个和其一样大的后生汇合后,一起去了经纬广场。王某甲、仇虎虎、何某、张某四个人走在前面,剩余的人在后面跟着,他们四个人走到经纬广场中央,对方从一中门口过来三个人,其中一名男子不知道和王某甲说了些什么,就打了起来,其看见对方一下跑过来二十多个人,就掏出一把三刃木匕首和这边的人往过跑,对方的人先赶过去,等其这方人跑过去时对方的人已经把王某甲打倒在地,其就跑过去拉打王某甲的人,拉了几把拉不开,其就朝着一名男子的头部打了几拳、踹了几脚,转身看见对方一名男子胸前和脸上都是血,然后对方的人就开始往校园里边跑,王某甲从庆丰街叫的那十几个人就开始追,追在校园门口,那些人都跑回校园,那十几个人就回来了。在返回的路上其吹牛说把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屁股给扎了一刀,仇虎虎说他把一个男子的后腰捅了两刀,何某说他把一个男子捅了一刀,刀尖都捅歪了。20.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18时50分许,王强给其打电话说被人欺负了,让其去先锋四队的睿江网吧找他,其骑电动车到了睿江网吧,看到王强和李琦、杨某、仇虎虎、张某在一起,王强让其跟着去经纬广场,王强和其走在前面,其他人走在后面,经纬广场有两个人过来对王强说:“你就是王强?”王强嗯了一声,然后这两个人就开始打其和王强,把其打倒在地,其看见对方又过来十几个人开始打其和王强,杨某、仇虎虎、张某又开始打对方,等其爬起来后双方已经打成一片,其从上衣兜内拿出一把三刃木折叠刀冲进人群开始捅对方,把对方的一个比其高的男子肚上捅了一刀,其还看见李琦、杨某、仇虎虎手里拿着刀子捅人,他们几个人捅了谁其没有看见,其捅完后对方的人全往一中校园方向跑,其和自己这方的人开始追,看见对方的人都跑进校园里,其这方的人便离开了。事后在李琦家,李琦把他的刀拿出来用水冲了冲上面的血迹,仇虎虎说他也拿匕首把对方捅了一刀。2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王某甲又名王强,2014年8月份,其和一个叫秦某的铁中学生找对象。之后其在秦某QQ空间发现一个男的给她留言,语言很暧昧,其感到很生气,就加了这个人的QQ号,后知道对方是临一中的学生,叫郭某,二人在QQ里因为秦某吃醋并开始骂架,郭某说要打其了,让其晚上7点15去学校找他。晚上7点,其叫上仇虎虎、杨某、张某、何某、李琦一起去一中,走到半路,李琦到庆丰街的兰桂坊酒吧,叫了他的六、七个朋友一起去了一中。其和何某、仇虎虎、李琦一起到了一中对面的经纬广场,看见有两个后生走过来,其中一个戴眼镜的后生问其:“你就是王强?”其说“是了”。然后这个戴眼镜的后生就和他旁边的那个后生把其按住用拳头从其的脸上和头上打了好几拳,当时把其打的跌倒了,其看见又从对面跑过十几个学生模样的人,他们过来把其围住,有四、五个学生对其进行拳打脚踢,这时候其们这边的人也都跑了过来,他们过来以后和一中的学生打成了一片,在打的过程中有人从身上拿出几把匕首,并从对方的人身上捅了,具体谁捅的,捅在什么部位,其没有看清,这些学生看见有刀就吓跑了,其们的人就开始追,追住几个学生以后又把他们拳打脚踢了一顿,之后便离开了。后其听仇虎虎说他拿刀把对方的一个后生的腰捅了,杨某也说他拿刀从对方的棉袄里捅了一刀,也不知道捅住没,何某说他拿刀把人捅了。李琦的朋友里有两个拿匕首的,其也不知道是哪两个人,其他人都不拿工具的。22.被告人盛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3日下午,其在临河区庆丰街兰桂坊酒吧过生日,当时在场的人有史某、岳文东、小张(大名不详)、问家福、史玉林、问家福的两个弟弟,还有几个女的。大约下午六点左右,小张出去接了个电话,接完电话后回到包间说李琦那有点事,让其和在场其他人跟上出去一趟,其和其他人从酒吧出来,李琦领的四个小后生在庆丰街等着,见面后李琦说经纬广场有点事,就骑着电动车和那四个小后生一起先走了,其和史玉林等几个人在后面步行往经纬广场走。当走到经纬广场时,看见李琦他们已经和对方打了起来,其赶快往过跑,等其跑过去时对方的人已经往临河一中方向跑了,其就和史玉林、问家福追一个穿蓝色上衣的后生,但没有追到,之后几人离开。其手里拿着小张给的一把刀但没捅人,之后其还给了小张,其听问家福说李琦拿的一把匕首。2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甲对作案地点及同案犯李琦(在逃)进行辨认;证人张某辨认盛某是参与斗殴的人之一;郭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并辨认王某甲、李琦是与其斗殴的人;史玉林、问家福、仇虎虎、杨某、何某、盛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侦查人员组织仇虎虎、何某对其二人斗殴时用刀捅伤的被害人进行辨认,但未辨认出。24.诊断证明书,证实武某甲、郭某、李某乙、阿喜某、武某乙受伤的事实。2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武某甲、武某乙、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阿喜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打架现场进行勘验的事实。27.调解协议、交条、领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某、仇虎虎、王某甲、杨某各赔偿10000元,李某乙领取25000元,郭某领取5000元,阿喜某领取10000元;庭审中李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仇虎虎、史玉林、杨某、何某、盛某赔偿李某乙共计150000元(包括已赔偿的25000元),并取得李某乙的谅解。28.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办案民警从何某、杨某、仇虎虎、郭某身上扣押折叠刀的事实。29.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作案时均系成年人。30.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临河区先锋四社睿江网吧内将仇虎虎、王某甲、杨某抓获;当日下午在影剧院广场纽约、纽约时尚照相馆将何某抓获;2015年2月4日下午15时许,在临河区欧式街“避风塘”冷饮店内将盛某、问家福、史玉林抓获。被告人何某、杨某、王某甲、盛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在犯罪过程中携带凶器作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王某甲、盛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决定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王某甲、盛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四、被告人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利军审 判 员 郜田野人民陪审员 孔瑞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