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方亭与崔怀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亭,崔怀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方亭,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新刚,青州东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怀成,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者军,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亭与被告崔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方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3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李方亭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