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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宋某,女,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李某,男,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孙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宗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