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宋某,女,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李某,男,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孙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宗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