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与唐运锋、冯素改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唐运锋,冯素改,李宝宁,张爱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5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4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唐运锋。被执行人冯素改,系唐运锋之妻。被执行人李宝宁,冀州市码头李镇镇中学。被执行人张爱宁,系李宝宁之妻。本院依据(2012)冀证经字第181号公证书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市支行与唐运锋、冯素改、李宝宁、张爱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冀证经字第181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