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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执字第728、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卓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湄潭县科尔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龙江,卓敏,卓毅,李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执字第728、729号申请人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湄潭县科尔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龙江。被执行人卓敏。被执行人卓毅。被执行人李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湄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湄潭县科尔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王龙江、卓敏、卓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申请人湄潭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卓毅、李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两案现依法合并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卓毅在银行有存款可履行部分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卓毅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卓毅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毅审判员 陈章勇审判员 李云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成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