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程贤珍与陕西百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程贤珍,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百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昌志,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黄堆潭村天台八路付*号。程贤珍申请执行陕西百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韩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6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韩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田雨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