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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267号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王某2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告王某2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 可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