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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执行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志媛与林碧清、林顺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媛,林碧清,林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执行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媛,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居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碧清,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顺珍,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媛与被执行人林碧清、林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媛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晓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