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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爱红与陈阿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红,陈阿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737号原告:陈爱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洪彩,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阿别。本院在原告陈爱红与被告陈阿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爱红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