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淑英、王钢牛等与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英,王钢牛,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钢牛,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大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汴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已执行到位70002691.02元(含申请执行人提供的1200万元担保金),现因有案外人异议诉讼在程序中,且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汴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章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