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第0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晓文与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文,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323号原告王晓文,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法定代表人庄海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文与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王晓文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开庭传票,该邮件被邮局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电话停机为由退回。根据人民法院对受送达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本院向原告王晓文邮寄的传票视为送达。因原告王晓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晓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百六十七元,由原告王晓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宁 昀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