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余莲仲、肖结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莲仲,肖结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莲仲,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张海国,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结炫,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郎鸣镝,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玑,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莲仲因与被上诉人肖结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莲仲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莲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莲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4元,减半收取2852元,由上诉人余莲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煌辉审 判 员 牛庆利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