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城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永与徐涛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224号原告王永,男,1985年10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涛,男,1988年11月15日生。被告刘喜军,男,1986年7月3日生。被告刘喜军的委托代理人乔森,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永与被告徐涛、刘喜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程长春审判员 孙宝峰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