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城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永与徐涛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城民初字第224号原告王永,男,1985年10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涛,男,1988年11月15日生。被告刘喜军,男,1986年7月3日生。被告刘喜军的委托代理人乔森,方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永与被告徐涛、刘喜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程长春审判员  孙宝峰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