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14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92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以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