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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14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92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以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