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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85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黄厚国,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证据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