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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平生与马五星、李玉红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生,马五星,李玉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677号原告刘平生,男。委托代理人赵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五星,男。被告李玉红,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洪亮,项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平生诉被告马五星、被告李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平生的委托代理人赵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平生诉称:2013年8月7日经马瑞介绍,并通过马瑞提供的账户,马五星向刘平生借款1000万元,马五星给刘平生出具借款借据和承诺书。马五星通过马瑞提供的账户按月给付刘平生借款利息。李玉红是马五星的妻子。借款到期后,马五星、李玉红长期拖欠借款本息,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马五星、被告李玉红给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利率月息2.4%计算)。被告马五星、李玉红共同答辩称:1、欠刘平生借款本金1000万元属实。利率月息2.4%过高,利率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计算。2015年3月7日之前的利息已经按月给付刘平生。2015年5月份,通过马瑞的银行账户给付刘平生40万元,应当冲抵借款本金和利息。2、因资金紧张,请求延期还款。3、已经给付刘平生的利息,因利率月息2.4%过高,超出法定标准部分,应当返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经马瑞介绍,并通过马瑞的银行账户,马五星向刘平生借款1000万元,马五星给刘平生出具借款借据和承诺书。借据和承诺书中涉及本案的内容为:1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2、借款期限为11个月,到期偿还全部借款。3,利率为月息2.4%,每月结清利息。2015年3月7日之前的利息马五星通过马瑞的银行账户已经按月给付刘平生,2015年5月22日,通过马瑞的银行账户马五星给付刘平生利息40万元(该款不超出两个月的利息数额,不能冲抵借款本金)。李玉红是马五星的妻子。借款到期后,因马五星拖欠借款本金和利息,双方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马五星欠原告刘平生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被告马五星所欠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原告刘平生要求被告马五星、被告李玉红给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标准问题,从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照利率月息2.4%计算利息数额后扣减已付利息40万元;从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利率月息2%继续计算利息,原告刘平生超出该利息标准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红、被告马五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平生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照利率月息2.4%计算利息数额后扣减已付利息数额40万元;从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利率月息2%继续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平生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米宏伟审 判 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周永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