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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费生法与虎林中泽药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虎林中泽药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生法,虎林中泽药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虎林中泽药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7345号原告费生法。委托代理人陈善权,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虎林中泽药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玮洁,职务不详。被告虎林中泽药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法定代表人徐金贵,职务不详。黑龙江省龙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兴绥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徐金贵,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生法诉被告林中泽药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虎林中泽药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徐金贵、黑龙江省龙桂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生法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黄浦公安已正式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费生法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生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费生法负担。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