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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咸阳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某某、刘某某、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某某,刘某某,米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606号原告咸阳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被告米某,男。原告咸阳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某某、刘某某、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咸阳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咸阳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2463元,由原告咸阳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段存禄代审 判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白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