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辖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琪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柏年康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琪,女,汉族,1968年7月6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柏年康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年康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广场9幢904-905室法定代表人张健,柏年康成公司经理。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鼓民初字第4967号。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打款至上诉人工资卡上的费用系上诉人劳动报酬,非被上诉人主张的房租税金,被上诉人打款行为发生地及其住所地均在南京市江宁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因上诉人王琪的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怡景花园某号某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修海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