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6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崔增明与刘军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6777号原告崔增明,男,199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军,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被告何彩宁,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本院审理原告崔增明与被告刘军、何彩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增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崔增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