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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贾玉彦与李万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彦,李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914号申请执行人贾玉彦,女,汉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李万生,住德惠市。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贾玉彦申请李万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德民初字第3566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万生应支付申请人贾玉彦案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40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19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