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贾玉彦与李万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彦,李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914号申请执行人贾玉彦,女,汉族,住德惠市被执行人李万生,住德惠市。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执行贾玉彦申请李万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德民初字第3566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万生应支付申请人贾玉彦案款4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40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19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庆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