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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余某,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刘某,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以双方正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胡岳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舟剑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