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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独执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强、费玉林、郭强、赵迪、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独执保字第13号申请保全人克拉玛依市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之原告),住所地:独山子区大庆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寒春,系该公司经理。被保全人李强(诉讼之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住独山子区。被保全人费玉林(诉讼之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住独山子区。被保全人郭强(诉讼之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出生,住独山子区。被保全人赵迪(���讼之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出生,住独山子区。被保全人沈强(诉讼之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出生,住独山子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克拉玛依市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小额贷款公司)诉被保全人李强、费玉林、郭强、赵迪、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鑫瑞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李强所有的独山子虹园6栋10号房屋产权及新JD27**号机动车、被保全人费玉林所有的新JC39**号机动车、郭强所有的独山子区十区90栋8号房屋产权及新J015**号机动车、赵迪所有的独山子区众鑫花园*栋*号房屋产权、沈强所有的独山子区锦园*栋*号房屋产权及独山子区理想佳苑*栋*号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案外人克拉玛依市晟荣投资有限工资自愿为申请保全人鑫瑞小额贷款��司2390000元提供担保。在保全过程中查明,被保全人李强在独山子区拥有理想佳苑31栋31号房屋产权及新JD27**号轿车所有权,被保全人费玉林在独山子区无房屋产权及机动车所有权,被保全人郭强在独山子区拥有十区90栋8号房屋产权及新J015**号轿车所有权,被保全人赵迪在独山子区拥有众鑫花园*栋*号房屋产权,被保全人沈强在独山子区拥有锦园*栋*号房屋产权。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鑫瑞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李强在独山子区拥有的理想佳苑*栋*号房屋产权、被保全人郭强在独山子区拥有的十区*栋*号房屋产权、被保全人赵迪在独山子区拥有的众鑫花园*栋*号房屋产权、被保全人沈强在独山子区拥有的锦园*栋*号房屋产权予以查封,以上四套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保全人郭强所有的新J015**号轿车予以查封,该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代理审判员  李德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新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