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执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潘斌聚众斗殴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朝刑执字第2681号罪犯潘斌,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2013年8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3)朝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潘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先后2次决定将罪犯潘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截至到2015年9月5日)。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梅河口市司法局建议将罪犯潘斌收监执行余刑。经查,罪犯潘斌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潘斌收监执行余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