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与徐文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535号原告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阚新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轲,该村法律顾问。被告徐文学,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徐文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敦化市额穆镇北大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蔺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