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山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贾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贾青,王力艳,刘殿军,冯孝清,姜占新,韩秀凤,韩启,徐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山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住所地克山县西大街一段路北。负责人匡树民,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贾青被执行人王力艳被执行人刘殿军被执行人冯孝清被执行人姜占新被执行人韩秀凤被执行人韩启被执行人徐秀英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贾青.王力艳.刘殿军.冯孝清.姜占新.韩秀凤.韩启.徐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建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