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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新疆保利兴农生物有限公司与马玉兵、马立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保利兴农生物有限公司,马玉兵,马立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2361号原告:新疆保利兴农生物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耿魁,男,汉族。被告:马玉兵,男,汉族。被告:马立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保利兴农生物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兵、马立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保利兴农生物有限公司在庭审前以案款已给付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保利兴农生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1521.4元(均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保利兴农生物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连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