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双桥区宝通旅馆与杜文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077号原告双桥区宝通旅馆经营人,闫丽静被告杜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桥区宝通旅馆与被告杜文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桥区宝通旅馆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桥区宝通旅馆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桥区宝通旅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