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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聚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聚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聚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磊,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倩,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建平。常熟市聚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沙商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常熟市聚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1183元,该款由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5年1月1日前支付31183元。若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履行,则常熟市聚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51183元未支付部分申请执行,且还需支付利息1535元。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常熟市聚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因苏州智网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常熟市聚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21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和举证责任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除了抵押给周黎明的机器设备流拍后等待抵偿抵押债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除了抵押给周黎明的机器设备流拍后等待抵偿抵押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沙商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张东晓人民陪审员  秦 伟人民陪审员  张 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忆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