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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4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楼秀华与俞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秀华,俞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184号原告:楼秀华。委托代理人:何建达、丁双莹。被告:俞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秀华诉被告俞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秀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楼秀华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秀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秀华负担。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