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4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楼秀华与俞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秀华,俞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184号原告:楼秀华。委托代理人:何建达、丁双莹。被告:俞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秀华诉被告俞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秀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楼秀华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秀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楼秀华负担。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