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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李政伟,男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5号被执行人廖剑波,被执行人何艳君,女现住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30号12栋2-1-1号申请执行人李政伟与被执行人何艳君廖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0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58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01-0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全部执结(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和解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李隆清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