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李政伟,男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5号被执行人廖剑波,被执行人何艳君,女现住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30号12栋2-1-1号申请执行人李政伟与被执行人何艳君廖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0日经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58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01-0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该案已全部执结(和解并履行完毕)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和解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李隆清代理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