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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恢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路麦阁与党晓峰、党晓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麦阁,党晓峰,党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恢字第00065-1号申请执行人路麦阁,女。被执行人党晓峰,男。被执行人党晓辉,男。上列当事人赡养费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党晓峰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党晓辉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赡养费182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即被执行人党晓峰给付申请人3150元、党晓辉给付申请人2098元,下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恢执字第0006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