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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军与高帅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高帅,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军申请执行高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57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15年10月27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李军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邴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