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09号罪犯张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了(2005)一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8513.9元。刑期自2005年10月8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了(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了(2010)一中刑执字第29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本院于2012年10月1日作出了(2012)一中刑执字第48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了(2014)一中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