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蓝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00754号原告:周某某,农民。被告:蓝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蓝某某归还借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蓝某某负担。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某某经本院���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5年5月22日被告因信用卡还款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于2015年7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同年10月1日前归还。后经原告催款,被告除归还500元外,余款7500元拖欠至今未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某某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蓝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