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19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古洢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