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道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道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君,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道根,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生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道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2,324.3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1,255.12元。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钱静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伟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道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如下:2006年9月20日,上海市金山区物价局出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受理表,龙泽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1.35元/月。2006年8月31日,原告与上海松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龙泽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至本项目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之日止,由原告对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龙山区318弄、388弄、518弄的龙泽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1.35元/月/平方米。物业管理费应按月缴纳,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次月按欠缴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2015年7月28日,上海市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证明,内容为原告管理区域覆盖整个龙泽园小区,座落位置具体为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318弄、388弄、518弄、456弄及龙泽园涌金商业广场。在本项目管理截止期限为2013年11月30日。被告系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456弄19号601室(涉案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56.52平方米,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每月应当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211.302元。原告按照约定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未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2,324.3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并无不当,故本院亦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道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324.3元;二、被告王道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人民币1,255.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缴),由被告王道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