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兴光万某某,向泰贵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万兴光万某某,男,生于1957年12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571225277X),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大兴乡黄荆村11组05号。委托代理人:杨万兴,犍为县丁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泰贵向某某,女,汉族,生于1954年4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5404042789),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大兴乡黄荆村1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兴光万某某诉向泰贵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兴光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万兴光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