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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庄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许××,该公司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陈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品。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与被告王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龙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