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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东营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燕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燕某某,东营市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575-2号原告:东营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永辉,董事长。被告:李某某。被告:燕某某。被告:东营市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志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燕某某、东营市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东营市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营市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营东城支行账号37×××XX中的存款84903.13元。��结期间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人民陪审员  魏 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