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江西海越有机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海越有机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江西海越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区桑海经济开发区(味精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7498385-9。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职务不详。申请人江西海越有机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西海越有机硅有限公司遗失的,由重庆银行三峡支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出票金额为30000元,载明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海越有机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00元(申请人己预交),由申请人江西海越有机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莉华代理审判员 王 成人民陪审员 王显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