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杨平与杨志刚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杨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杨平被执行人杨志刚申请执行人杨平与被执行人杨志刚所有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志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平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志刚偿还所有权纠纷款3566.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