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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珂与孙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珂,孙小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韩珂,居民。被告孙小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珂与被告孙小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珂虽提供了被告孙小猛的原住所地,但被告已不在原住所地居住,原告又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现在的准确送达住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莉 微信公众号“”